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机动车,沿深泽县晋深线由南向北深泽县晋深线西桥头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并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晋州司鉴[2020]毒鉴字第030495号司法检验报告鉴定,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7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