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XX,男,1971年04月12日出生于新疆额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籍贯:湖北省罗田县。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额敏镇金塔路37号糖厂小区15号楼X单元XX室,现住户籍所在地。职业:线路车司机(挂靠额敏县XX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7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2日00时16分,被不起诉人熊XX醉酒后驾驶新GA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额敏县省道S201线2公里200米(糖厂门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送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372号鉴定结论为:熊X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39mg/100ml。被不起诉人熊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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