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疑似金太阳鹦鹉2只,并饲养于其位于永嘉县**镇**村**路**号的家中。2020年5月8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家中查获上述两只鹦鹉,经鉴定,涉案两只鹦鹉均为鸟纲(AVES) 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该两只鹦鹉价值人民币20000元。现该两只太阳锥尾鹦鹉已被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永嘉县**镇**村**路**号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