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驾驶鄂******小型轿车,沿省道311线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路段行驶至西洋陂村路段时,恰遇被害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湘******二轮电动车倒在其前方道路上,因熊某甲超速驾驶且发现时避让不及,导致熊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倒地的二轮电动车及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甲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姚某某、蔡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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