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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燕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19*****日出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中文化,**市**所**现住**市**区**园*号楼。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0时至3时,被不起诉人燕某先后在**市**区****号楼楼下、**西门南侧 、**中学门口连续盗窃5辆电动车电瓶,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86元。

被不起诉人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燕某虽然属于多次盗窃,但系在同一天晚上连续作案,且盗窃数额较少,赃物被及时追回,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女儿患有重病,家庭条件困难,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一年二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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