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晋D****1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铁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牛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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