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家住XX县XXX乡XX村XX社5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1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县达板镇路段查获被不起诉人牛X醉酒驾驶甘A4K616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3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牛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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