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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德权)(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牟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宣汉县胡家镇往双河镇方向行驶。即日6时许,该车行驶至210国道1833KM+200m处将道路中间行人潘某某撞到,造成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牟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经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潘某某子女均已对其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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