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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玉苏普江·亚库甫)(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312419**********,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泽普县**镇**东路*号院**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泽普县公安局,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 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和享有的诉讼权利, 2020年6月16日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案件全部审查结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下午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玉某在泽普县**镇****小区朋友家喝白酒后,驾驶号牌为:新Q-*****蓝色小型轿车,从****小区行驶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泽普县****十字路口左拐时,与艾某驾驶的牌号为新Q-*****出租车发生轻微刮擦,被不起诉人玉某不知道车辆刮擦并继续行驶到**小区家门口。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过程中发现**小型轿车使用者是玉某某并给其打电话通知到现场,玉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经交警核实刮擦情况并让他积极配合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交警发现玉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他带至泽普县**医院抽血备查,经司法鉴定玉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26.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玉某被交警通知后,主动来到现场如实交代罪行,真诚认罪悔过,并提交了自己的悔过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鉴于被不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真诚悔罪,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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