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玉XX,男性,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XXXXXX951,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住疏勒县XX院XX小区XX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疏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2020)216号起诉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玉XX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玉XX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买XX的安排下,在疏勒县XX乡XX村XX组的买XX家里组织的多赌博场所,为了警察来的时候通知一下,在乡5村和6村之间的左口头上监视,因此从买XX处收了1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构成赌博罪。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愿认罪认罚, 把罪行认识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根据规定决定对玉XX不起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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