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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世泽)(公开版)_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小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鹏斌,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壶关县某有限公司账面上缺90万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税务清缴需要,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遂在与对方无任何货物交易、业务来往的情况下,联系一开票人员(微信名称“小懒猫”),商谈好2%的税点后,向对方提供了某有限公司的名称、纳税号、开户行、地址、开票清单即票面上需要标注的货物名称及数量后,自山西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2570元。同年5月28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小懒猫”支付18000元税点钱,九张发票进行了会计记账,用于申报某有限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2日向壶关县税务局自查补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月28日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90257元,滞纳金19134.48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0939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某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壶关县税务局完税证、某有限公司2018年进货单汇表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虚开发票罪,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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