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丙禄)(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41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凌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P****2/辽***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丹东线公里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丹东线公路1286公里+700米路段时,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