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2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王某某伙同苗某某、龚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禁渔期到泌阳县**一小河内,用电鱼器非法捕捞三条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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