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6********,汉族,专科文化,东明**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号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4 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C****0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双辽市辽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第三小学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巩某某相撞,致巩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巩某某系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颅内散在积气、右侧颞顶骨骨折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四十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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