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村**街**号,现住该处。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019年11月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5时,在高邑县建材城东北角中国人寿高邑支公司二楼办公室,员工王某某、宋某某因派车事宜,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撕扯,被同事拉开。后王某某在石某某办公室找宋某某,王某某又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至宋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石家庄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主动消除影响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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