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北路**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1福特轿车沿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南侧时,与孙建国驾驶的豫N**3别克轿车刮蹭,后有人报警。王某某被查处。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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