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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伟)(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住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刘生店林场,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单位,辽宁****有限公司。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杜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分两次窃取辽宁****有限公司存放于刘生店林场敦白高铁拌和站库房的共计2550斤钢筋废料,卖至安图县万宝镇收购站,共同获利两千余元。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钢筋价值2168.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24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返还赃物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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