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14时,QQ6887****以支付返利为由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3100元。经查,曲某某所扫微信付款二维码实名信息为高某某,该账户收款后转款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转款给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
2、2019年1月12日12时50分许,QQ656698292以微信返利转款2倍以上返款为由分三次共骗取珠海市高栏港区被害人许某某11000元,经查,徐某某前两次所扫微信二维码未实名,该账户收款后将所收钱款共七千元转款给王某某,王某某收款后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刘某某。
以上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本着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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