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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保义)(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镇**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M****3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九龙大街与龙岗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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