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人,住甘肃省和政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25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N8B***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乡***新农村方向往马家堡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河后社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后被接报到达现场的民警查获。
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鉴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从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8.0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王某某无前科,驾车时证照齐全;其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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