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在晚霞水库农家乐,与朋友代*、李**饮酒后,一人驾驶甘K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镇**村路段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号】鉴定:王**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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