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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刚)(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现住方山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3时许,受害人陈某某与邻居刘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期间,刘某某的女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地下室上来,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在陈某某的左腿部位,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左腓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并已履行,陈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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