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道**号**栋**室,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巷**号**栋**单元**室。2020年1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3日一次退回无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棣县公安局于6月2日一次退查重报,7月2日二次退回无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棣县公安局于7月31日二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物流渠道从犯罪嫌疑人马凤花(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习酒、五粮液、剑南春、郎酒、董酒、杜康、汾酒等白酒,并加价销售给李祖国等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金额为63160元。
案发后王某某自愿缴纳违法所得5万元,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建议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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