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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勇)(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5日,本院决定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洁(又名“王某乙”)与被告人刘永林(绰号“刘某乙”,已死亡)、孙迪(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四人先后在汉中市汉台区一江缘茶楼、中青国际小区两地,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该赌场由王洁出资100万元,刘永林出资45万元,刘某丙和孙迪二人各出资18.5万元用于赌场经营。由一江缘茶楼老板谢某某负责提供茶楼包间,同时每天为赌场内人员提供下午饭等服务。期间,王洁先后安排被告人成勇、何某某、王某丙到赌场工作,孙迪安排谢亮到赌场工作,刘某丙安排周某某到赌场工作,谢某某安排王某甲到赌场工作。

赌场开设过程中,王洁负责召集赌客,从其上线陈凯(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筹码,同时对赌场进行管理;何某某、王某丙(绰号“林某某”)、周某某、成勇(绰号“某某甲”)、谢亮(绰号“某某乙”)、王某甲在赌场内充当工作人员。其中,何某某负责利用电脑、电视设备登陆赌博网站、现场报注、在每一局赌博结束后进行现场结算并抽水、记录每天赌场的总的出码额和上下水情况,当天结束后与被告人王洁、王某丙进行对账;王某丙协助何某某工作,负责报注、现场结算和抽水,记录赌场上下水情况,当天结束后与被告人王洁、何某某进行对账;周某某负责发放筹码并记账,事后与被告人王洁进行对账;成勇除在赌场内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外,多次在赌场进行报注、抽水和结算;谢亮按照被告人孙迪指使,负责帮其盯场子,除在赌场发放筹码、报注、抽水和结算外,向孙迪汇报赌场每天的经营情况;王某甲在赌场负责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王洁以每天200元至500元(人员工资统一标准,根据当天盈利情况发放)标准向其本人及何某某、王某丙、周某某、成勇、谢亮、王某甲等人发放工资,并根据赌场收益情况,以每天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标准向谢某某支付场地费。

该赌场通过现场抽水和上线返点两种方式进行盈利。抽水即赌客赌赢时,每局直接抽取5%作为赌场直接盈利。返点即洗码钱,是菲律宾赌场在赌客输钱累积总额的基础上,以1.6%比例给陈凯进行返点,陈凯在获取中间0.9%的返点盈利后,将剩余0.7%的返点盈利以转账方式返给被告人王洁。

在此过程中,何某某领取工资20000元;王某丙领取工资6000元;周某某领取工资10000元;成勇领取工资20000元;谢亮领取工资1800元;王某甲领取工资4000元;谢某某获取场地费15000元。除去上述人员工资和日常开销等费用外,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97万元。其中,王洁与刘永林二人各获取利润分成45万元。

案发后,王某甲已将违法所得4000元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勇,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1091508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镇夏家庵村一组7449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5日,本院决定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洁(又名“王西凤”)与被告人刘永林(绰号“刘林娃”,已死亡)、孙迪(另案处理)、刘红波(另案处理)四人先后在汉中市汉台区一江缘茶楼、中青国际小区两地,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该赌场由王洁出资100万元,刘永林出资45万元,刘红波和孙迪二人各出资18.5万元用于赌场经营。由一江缘茶楼老板谢绍荣负责提供茶楼包间,同时每天为赌场内人员提供下午饭等服务。期间,王洁先后安排被告人成勇、何宝汉、王汉林到赌场工作,孙迪安排谢亮到赌场工作,刘红波安排周海滨到赌场工作,谢绍荣安排王勇到赌场工作。

赌场开设过程中,王洁负责召集赌客,从其上线陈凯(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筹码,同时对赌场进行管理;何宝汉、王汉林(绰号“林林”)、周海滨、成勇(绰号“小勇”)、谢亮(绰号“猫子”)、王勇在赌场内充当工作人员。其中,何宝汉负责利用电脑、电视设备登陆赌博网站、现场报注、在每一局赌博结束后进行现场结算并抽水、记录每天赌场的总的出码额和上下水情况,当天结束后与被告人王洁、王汉林进行对账;王汉林协助何宝汉工作,负责报注、现场结算和抽水,记录赌场上下水情况,当天结束后与被告人王洁、何宝汉进行对账;周海滨负责发放筹码并记账,事后与被告人王洁进行对账;成勇除在赌场内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外,多次在赌场进行报注、抽水和结算;谢亮按照被告人孙迪指使,负责帮其盯场子,除在赌场发放筹码、报注、抽水和结算外,向孙迪汇报赌场每天的经营情况;王勇在赌场负责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王洁以每天200元至500元(人员工资统一标准,根据当天盈利情况发放)标准向其本人及何宝汉、王汉林、周海滨、成勇、谢亮、王勇等人发放工资,并根据赌场收益情况,以每天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标准向谢绍荣支付场地费。

该赌场通过现场抽水和上线返点两种方式进行盈利。抽水即赌客赌赢时,每局直接抽取5%作为赌场直接盈利。返点即洗码钱,是菲律宾赌场在赌客输钱累积总额的基础上,以1.6%比例给陈凯进行返点,陈凯在获取中间0.9%的返点盈利后,将剩余0.7%的返点盈利以转账方式返给被告人王洁。

在此过程中,何宝汉领取工资20000元;王汉林领取工资6000元;周海滨领取工资10000元;成勇领取工资20000元;谢亮领取工资1800元;王勇领取工资4000元;谢绍荣获取场地费15000元。除去上述人员工资和日常开销等费用外,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97万元。其中,王洁与刘永林二人各获取利润分成45万元。

案发后,王勇已将违法所得4000元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王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勇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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