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王某某在固镇县濠城镇濠城街道“金芒果”浴池男宾部洗澡时,见大厅内靠西墙摆放的床上放置一部正在用移动电源充电的手机,其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移动电源及数据线装入包内占为己有,后返回家中。2020年3月2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75元。
本案系被害人于2020年1月14日17时报案,当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于家中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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