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白楼乡大邓村063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PSN37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王店村十字街南20米路段时,与道路右侧步行人庄**发生碰撞,造成庄**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解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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