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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卫)(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惠民县**镇**村**号,现住惠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苏某某在结算房屋租赁费时产生分歧进而发生争执推搡,期间王某某将苏某某摔倒,致苏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王某某赔偿苏某某损失,两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害人苏某某陈述;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该案系因民间偶然纠纷引发,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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