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甘******)沿中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在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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