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善宇)(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零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开发区**二期西门**超市旁的烧烤摊,被害人冯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结账时是否算错钱的事宜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撕扯推搡,当时与王某甲一起经营**部,冯某某还手时遭到王某甲和王某乙的拳打脚踢后,被摁倒在地,王某甲用右膝盖顶住冯某某的腰部后,用左手摁住冯某某的左手,再用右手将冯某某的右臂掰到其身后,使冯某某不得动弹,并为防止冯某某挣脱,一直掰着冯某某的右臂至警察赶到现场处理。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冯某某住院病志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