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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团章)(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力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50********,汉族,初中毕业,住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以栽植经济树种和开发旅游为由,在嵩县**镇**村**岭脊和通往沟底的荒坡上修路,占用林地和耕地。2019年4月11日,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修路占用面积为18.97亩,其中一般林地面积12.82亩,耕地(非基本农田)面积6.15亩。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主动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关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

3、发破案证明、土地租赁合同、证明等相关书证;

4、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同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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