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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均生)(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上栗县**镇**村**冲**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认识了境外诈骗团伙成员“**”,“**”说打电话让对方加QQ,每加一个QQ就能赚五十元钱。后杨某某告之荣某甲(另案处理),说有一个赚钱的项目,帮境外诈骗团伙打电话引流,每加一个QQ就算完成一单,每一单能进几十元钱,问荣某甲是否有兴趣一起搞这个赚钱的项目,荣某甲与杨某某商量同意一起搞电话引流,陈某某(另案处理)表示可做话务员,能叫人来一起打电话。杨某某从“**”处搞来电话名单(俗称“料”)、负责与“**”进行业务对接,杨某某、荣某甲、陈某某先后招募张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吴某某、饶某某、潘某某、荣某乙、荣某丙等人作为话务员打电话给有网上贷款意愿的客户,荣某甲、陈某某购买电话卡、选择打电话地点、组织话务员打电话。话务员按照“料”上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说我们是安逸花或360贷款公司的客服,我们了解到您在最近有资金周转需求,现在加一下我们客服的QQ,我们的客户会告诉你下一步如何操作。每让客户加一个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的QQ则为完成一单,话务员每天工资为100元。6月初,杨某某、荣某甲便要陈某某组织人打电话加QQ,答应给其三分之一的股份。陈某某改变了话务员薪酬,改为每天底薪40元,每完成一单得10元,每天完成10单给28.8元奖励,每天完成20单给38.8元奖励。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杨某某、荣某甲、陈某某频繁变换电话卡和打电话的地点。6月份,“**”又让杨某某等人为其他境外诈骗团伙进行电话引流,杨某某、荣某甲、陈某某和话务员与境外诈骗团伙通过“***”、“****”QQ群进行对接。期间,张某某上班约二十天,非法所得342.8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上班四天,非法所得200元。吴某某上班五天,非法所得500元。杨某某、荣某甲、陈某某组织话务员使用1517032****、1557993****等大量电话卡在**镇、**镇多个地方打电话,让大量客户加了境外诈骗团伙的QQ,李某某的电话1367157****接到1517032****电话后,李某某加了推送的境外诈骗团伙QQ后被骗20600元。2020年4月底至6月21日,杨某某收到境外诈骗团伙佣金67983元,每单扣除10元归自己所有,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荣某甲18720元,转给陈某某38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雇冒充网贷平台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上班四天,非法获利200元,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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