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甘肃**市人,住甘肃省**市**路**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市出发,行至临夏县**乡**村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巡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将其带至临夏县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8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89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中王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任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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