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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婉瑞)(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界首市**临科教师(已辞退),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日,王某某通过获知其姨妈荣某某的支付宝登录密码,用其手机登录荣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用扫码支付的方式从荣某某的花呗内盗刷人民币4300元。2020年3月30日王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从荣某某支付宝备用金内支用人民币500元。王某某于4月5日归还荣某某支付宝备用金502元。2020年4月13日,王某某准备投案时被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及家人主动道歉并赔偿了荣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盗窃的是亲属的财物,已全额退赃并获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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