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路**小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曹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水塘内,采用夜间照明方式徒手捕捉青蛙25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青蛙为黑斑蛙,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曹某某将未处理的10余只青蛙放生,二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捕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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