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2********,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1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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