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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学明)(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镇**村,现租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系铜川市新区居然之家正阳店店长。该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22时23分,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陕A****7号临时行驶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路**路路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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