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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宏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单元**室,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单元**室,系陕西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王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行驶至铜川新区金谟路与丹阳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4月23日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王某某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王某某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2.17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王某某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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