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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寅辉)(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庙**号。因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人民币24.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疑似紫蓝金刚鹦鹉。数日后,该紫蓝金刚鹦鹉在祭某某处死亡。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紫蓝金刚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ea)紫蓝金刚鹦鹉(Anodorhynchus hyacinth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2.2019年12月4日,谢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介绍,将一只疑似绿翅金刚鹦鹉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的人。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绿翅金刚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ea)绿翅金刚鹦鹉(Arachloropter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庙**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农业银行交易记录、前科查询记录、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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