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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富强)(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祁家庙镇****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在临夏市**路附近夜查时发现闽E60***号小型汽车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时,后将王某某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0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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