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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富美)(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供电公司**,住夏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9日,夏县邮政银行工作人员为**供电公司**集体办理邮政银行信用卡,**公司**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1890500********的邮储银行信用卡金卡。王某某在得到该信用卡后,其好友李某某向其借用该尾数为7128的信用卡,王某某便将该信用卡以及卡密码交给李某某使用。2016年李某某将该7128信用卡丢失,王某某便申请补办尾数为7262的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再次借给李某某使用。

2018年,李某某联系不上后,王某某在运城晋商银行杨某某的手中将该7262卡要回后自己支付手续费进行还款,一直还到2019年3月份左右,后该卡逾期,王某某未再还款。

该卡逾期后,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对王某某进行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有效催收,王某某仍拒不还款。

经调查,王某某名下现有邮政储蓄银行卡金卡1张、外币卡一张,该外币卡为金卡的附属卡,该两张卡均已逾期,尚未归还的本金合计人民币61592.88元。王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4月24日还款共计85161.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县支行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偿还全部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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