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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小刚)(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汉族,生于19******日,身份证号:62262719**********,初中文化,家住甘肃省**县**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在**KTV饮酒后,驾驶甘E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王**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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