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39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6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C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县凤连路2KM+20M处时,将道路上的被害人李**撞倒,致李**当场死亡。经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自首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等证言;
3被害人李**尸体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勘查笔录;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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