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镇**路**巷**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K****3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神木市大柳塔镇政府出发,准备去往大柳塔镇李家畔煤管站附近,沿大柳塔镇二号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家畔星港酒店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柳塔分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大柳塔分队值班室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
4.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系初犯,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相对较低且驾车时间为深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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