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专科毕业,郑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南阳市**区**镇**村**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2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徐某某(已判刑)在获嘉县**区**路一民房内生产伪劣兽药。2018年1月5日,获嘉县公安局将徐某某等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得悉消息后于当晚找到公司会计要求将公司账目款转出到所提供的两张银行卡上,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和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上共计216393.34元,后王某某陆续将赃款全部取出并隐匿。
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主动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将216393.34元主动交给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