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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岩)(公开版)_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某与印象纯K法人吴某某签订贰百壹拾伍万(2150000.00)元的装修合同,期间,增加了叁拾万(300000.00)元的装修项目(无合同),2018年12月工程结束后,印象纯K已支付清工程款给王某,但是王某没有支付给工人,还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8258.00元(木工班组张某等8名工人的工资93193元、电工班组秦某等3人的工资33180元、贴地板砖班组舒某某等3人的工资14995元、玻璃班组罗某等5人的工资6890元)。晴隆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王某下达责令整改,责令于2019年3月18日前支付清工人的工钱,王某未支付,2019年6月10日,晴隆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移交晴隆县公安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9年7月3日,王某指派会计李某和所欠工资的班组进行结算,李某支付了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7600.00元(木工班组90000元、电工班组28600元、贴地板砖班组14000元、玻璃班组5000元),所欠工资全部结算完毕。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陈某、李某某提出王某还欠得有他们三人的工资及工程款,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查重报后,王某及时支付了杨某某、陈某、李某某工程款及工资10万余元。

本院认为, 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审查起诉期间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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