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0******3号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绥沈线661公里加500米处(辽宁省康平县东关屯镇三台子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采血照片、车辆照片;
2.书证: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农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亲笔供词;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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