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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和某某,住和某某*********号,和某某****学区***小学教师。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和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王某酒后驾驶甘NS7***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和某某三合镇蒿支沟什字沿迎宾路向县城方向行驶,零时55分许,右转驶入和某某城关镇嘉恒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鉴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示:从王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1.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王某的醉酒程度、行车速度、未造成实际损害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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