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国,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3******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桐城镇东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国饮酒后驾驶晋M****2大众牌小型轿车,由闻喜县桐城镇冯家庄村行驶到闻喜县东镇镇乡村道路建设银行门口路段时,被闻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王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7mg/100ml。
王某国于案发当日经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俊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国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王某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国不起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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