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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建文)(公开版)_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1********,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左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大理州云龙县**乡**村**村子后面的琵琶地开设的赌场内使用作假工具实施诈赌,具体由吕某某提供磁铁宝炸赌工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出资当庄,期间其三人获得7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万元,吕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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