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出生地与户籍地**,住朝阳市双塔区**街道**村**街**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本人参加的情况下,认可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朱某某(另案处理)代替自己参加英语(二)科目考试,朱某某在代替王某某考试时被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所实施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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